「1-3-6原則」
美國嬰兒聽力聯合委員會(Joint Committee of Infant Hearing, JCIH)
提出「1-3-6原則」,即:
新生兒在出生1個月內,必須接受聽力篩查;
當嬰幼兒無法通過聽力篩查,須於3個月內確診是否有聽力損失。
當嬰幼兒確診有聽力損失,必須在6個月內盡快為其提供治療及早期介入。
同時亦指出,在適當的時間,患者應該立即使用助聽設備,包括 助聽器 、 人工耳蝸 或 其他聽覺輔助裝置 。
兒童聽覺檢查的重要性
聽力損失除了先天性因素外,在幼兒的成長過程中,也會因細菌性腦膜炎、頭部外傷、中耳炎、中耳積液等後天因素影響而導致聽力受損。聽力受損是引致兒童發展障礙的原因之一,因此必須及早發現問題,給予適當的治療和介入,以免錯過兒童學習語言及講話能力的黃金時期而造成語言能力、認知能力或社會心理等發展遲緩。
澳門的新生兒聽覺保健
自2015年6月1日起,衛生局為本澳的新生嬰兒於出生後28天內提供聽力篩查測試服務,費用全免,該項測試服務具安全性及準確性,不會引致痛楚或傷害。若未能通過聽力篩查者,會被轉介至醫院耳鼻喉科門診進行進一步的聽力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