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1-3-6原则」
美国婴儿听力聯合委员会(Joint Committee of Infant Hearing, JCIH)
提出「1-3-6原则」,即:
新生儿在出生1个月内,必须接受听力筛查;
当婴幼儿无法通过听力筛查,须于3个月内确诊是否有听力损失。
当婴幼儿确诊有听力损失,必须在6个月内尽快为其提供治疗及早期介入。
同时亦指出,在适当的时间,患者应该立即使用助听设备,包括 助听器 、 人工耳蜗 或 其他听觉辅助装置 。
儿童听觉检查的重要性
听力损失除了先天性因素外,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,也会因细菌性脑膜炎、头部外伤、中耳炎、中耳积液等后天因素影响而导致听力受损。听力受损是引致儿童发展障碍的原因之一,因此必须及早发现问题,给予适当的治疗和介入,以免错过儿童学习语言及讲话能力的黄金时期而造成语言能力、认知能力或社会心理等发展迟缓。
澳门的新生儿听觉保健
自2015年6月1日起,卫生局为本澳的新生婴儿于出生后28天内提供听力筛查测试服务,费用全免,该项测试服务具安全性及准确性,不会引致痛楚或伤害。若未能通过听力筛查者,会被转介至医院耳鼻喉科门诊进行进一步的听力检查。